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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指 南

(2001年版)

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物处理

第三章 受理


1.受理地点
   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局设置在若干省、市的代办处仅负责受理专利申请,但不受理其中的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也不受理其他中间文件。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应当开设受理窗口。未经过受理处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受理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及其他有关文件。
   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的地址由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
   寄给专利局其他部门的个人或非受理部门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不具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细则40         2.1 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予受理。
   (1) 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应当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别;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必须有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3) 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至少能够容易地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 申请人是外国人的,应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应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5) 申请人是港澳地区及台湾的法人或居民,应按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1.1.1节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细则40   
     2.2 不受理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 不符合本章第2.1节(1)、(2)、(3)中规定的受理条件之一的;
    (2) 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申请专利权利的;
    (3) 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需要委托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未委托的;
    (4) 港澳地区及台湾的法人或居民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专利局邮寄专利申请的;
    (5) 港澳地区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2.3 受理与不受理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及各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应当全面地、认真地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2.3.1 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受理。
    (1) 确定收到日: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机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各代办处在请求书上加盖收文日戳送专利局受理处穿日期孔。
     (2) 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请求书上注明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称与数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请求书上。应当对申请文件逐页编码,并编写全部文件的总页码,页码标在申请文件右上角,并记录在案卷夹封三相应位置。
法28、细则5.1  
     (3) 确定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之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分案申请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4) 给出申请号:按申请先后顺序给出相应专利申请的申请号,贴在请求书和其他有关文件上。
   (5) 记录邮件挂号号码:通过邮局挂号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在请求书上记录邮寄该文件的挂号号码。
细则18.4     
     (6) 输入和核实数据:核实文件原文,输入并核实数据,打出数据核对单,对错录数据进行更正,核对人应签章。      对于涉及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核实是否提供了相应的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以及该光盘或软盘的序列表是否拷入数据库。
     (7) 作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或费用减缓审批通知各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本存档。受理通知书至少应记载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和文件核实情况,并在副本上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印章,在正本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缴费通知应写明申请人应缴纳的申请费、附加费和在申请时应缴纳的其他费用,以及缴费期限;同时写明缴纳费用的须知。费用减缓审批通知应包括费减审批比例,费减后应缴纳的金额和缴费的期限以及相关的缴费须知。

2.3.2 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2.3.2.1 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专利局除了按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首先要对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案申请号或者原案申请日进行审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注明原案申请号或者原案申请日的,或者分案申请改变原申请类别的,按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应当受理,给出专利申请号,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并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与此同时,给出缴费通知或费用减缓审批通知,并建立和核实数据。
2.3.2.2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分案申请,审查员除了按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需核实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案申请日和原案申请号,该原案申请日应是其国际申请日,原案申请号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专利局给予的申请号,并需在括号内注明原案的国际申请号。

2.3.3 不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1) 确定收到日: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机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
    (2) 作出不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当事人,正本存档。不受理通知书至少记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不受理原因,并在副本上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印章,在正本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
    (3) 退回文件:未被受理的文件随同不受理通知书副本一起寄送当事人。
    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面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受理。此时,一般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也不在申请文件上作出任何标记。

3.其他文件的接收与不受理

3.1 接收条件
    其他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接收:
    (1) 各文件中注明了该文件所涉及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并且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
    (2) 各文件用中文书写,字迹清晰、字体工整,并且用不易擦去的笔迹完成;外文证明材料附有中文清单。

3.2 接收与不受理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递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时,应当全面、认真地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依法接收或者作出不受理通知书。

3.2.1 接收程序
    其他文件符合接收条件的,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接收。
(1) 预登记:邮寄的中间文件应予确认和登记,并校核收发室交接单。
     (2) 确定收到日: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机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该文件的日期。未经受理处登记和穿日期孔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3) 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清单上当事人注明的文件名称与数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清单上;申请人未提供清单的,核对主文件上注明的附件情况,将核实情况记录在主文件上。递交文件的申请号是错号的,若受理处依据其他信息能正确判定其正确申请号的,可以依职权予以更正;若不能予以判定的,则不予受理,将文件退回。
    (4) 确定递交日:通过专利局受理处直接递交的文件,以收到文件之日为递交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文件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递交日,如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信封随文件一并存档。文件递交日应当记录在文件清单上;无文件清单的,记录在主文件上。
   (5) 给出收到文件回执:当事人递交文件同时附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的,应当在清单副本上注明核实情况并加盖专利局受理处印章后送交当事人,清单正本上应当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后存入案卷,当事人在递交文件同时未附送文件清单或者附送文件清单但不足两份的,可以不发出收到文件的回执。
    (6) 建立电子数据库:所有文件的相关数据应输入计算机之中。
3.2.2 不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专利局受理处应当按照本章第2.3.3节中规定的顺序作出不受理通知书。

4.申请日的改正
    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改正申请日。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改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改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2) 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证明。
    符合上述要求的,审查员应当核对证明是否有效。有效的,应予改正申请日;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明无效的,不予改正申请日。
    准予改正申请日的,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本存档,并修改有关数据,通知有关部门;不予改正申请日的,应当对此改正申请日的请求作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送交申请人。

细则57         5.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代办处在受理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发出更正通知书,同时修改有关数据。对专利局内错投到各审查部门的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受理处,并注明退回原因。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予以受理,或者给出了错误的申请号、申请日,或者文件数量核实错误,只有专利局受理处有权作出更正决定。

6.查询
    专利局受理处设置收文登记簿。当事人除能提供专利局或者代办处的收文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外,以收文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提交该文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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