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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指 南

(2001年版)

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物处理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1.引言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或者审查员的要求,还需要办理各种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事务。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及在审批程序中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统称为专利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或者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称为专利申请文件;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办理与该申请或者专利有关的各种手续时,提交的除申请文件以外的各种请求、申报、意见陈述、补正以及各种证明、证据材料,称为其他文件。

2.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细则3 
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3.适用文字

3.1 中文
细则4 
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的或者在外国书立的证明或者证据材料外,应当使用中文。
专利局以申请人递交的中文专利申请文本为审查的依据。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附送的外文申请文本,供审查员在审查程序中理解该专利申请的内容时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3.2 汉字
本章第3.1节中的“中文”一词是指汉字。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应当使用汉字。
汉字应当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4年公布的简化字为准。申请文件中的异体字、繁体字、非规范简化字,专利局可以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3.3 外文的翻译
细则4.1 
外文科技术语通常应当按规定译成中文,并采用规范用语,无统一中文译法时可按一般惯例译成中文,并注明原文。
外文计量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计量单位。
细则4.2 
当事人在递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或者在外国书立的证明、证据材料时(例如优先权证明文本、转让证明等),应当同时附送中文题录译本,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之内递交全文中文译本或者摘要中文译本;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标准表格
细则118.1 
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各种标准表格格式由专利局制定。必要时,由专利局对其进行全面或者部分修改,并向公众公布新的格式。
以非标准表格办理的手续,专利局可以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视为未提出。

4.1 纸张
各种文件使用的纸张应当柔韧、结实、耐久、光滑、无光、白色。其质量应当与80克胶版纸相当或者更高。


4.2 规格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与其他表格用纸的规格均为297毫米×210毫米(A4)。

4.3 页边
申请文件的顶部(有标题的,从标题上沿至页边)应当留有25毫米空白;左侧应当留有25毫米空白;右侧应当留有15毫米空白,底部从页码下沿至页边应当留有15毫米空白。

5.书写规则

5.1 打字或印刷
细则120.1 
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以及附图和摘要附图中文字部分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上述文件中的数学式和化学式可以按制图方式手工书写。 
其他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可以手工书写,但字体应当工整,不得涂改。

5.2 字体及规格
各种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不应当使用草体及其他字体。
字高应当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

5.3 书写方式
各种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单面、纵向使用。自左至右横向书写。
一份文件不得涉及两件以上专利申请,一页纸上不应包含二种以上文件(例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5.4 字体颜色
字体颜色应为黑色,以适合用于照相制版、缩微、静电复印等方法直接、大量复制该文件。字迹应当清晰、牢固、不易擦、不褪色。

5.5 编号
一种文件在两页以上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并左右居中。

6.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常用的证明文件有非职务发明证明、转让合同、继承证明、国籍证明、总部所在地和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经常居所证明、法人地位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法人名称变更证明、经常居所变更证明、优先权证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文件寄发日期证明等。
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由各当事人之间签订。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提供正本;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必须经公证(集中认证的除外)。

7.文件份数
细则16.1 
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原本和复印件各一份,并应当注明其中的原本。申请人未注明原本的,专利局指定一份作为原本。两份文件不同时,以原本为准。
除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本指南另有规定以及申请文件的替换页外,向专利局提交的其他文件为一份。文件需要转达其他有关方的,专利局可以根据需要在通知书中规定文件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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