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本章主要涉及在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的口头审理的确定、通知、进行、中止、终止、记录、旁听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所述口头审理属于一种正式的行政听证会。
细则69.1
2.口头审理的确定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 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 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
需要实物演示;
(4) 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 一般情况下,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合议组可以决定重新进行口头审理。
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所需费用。
3.口头审理的通知
细则69.2及69.3
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须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递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未提出上述声明的,不能在口头审理中出庭作证。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回执中指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进行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由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
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4.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在口头审理进行前,合议组应当作好下述工作:
(1)
将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给对方;
(2)
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
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4) 准备好必要的文件;
(5)
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书面公告举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专利申请未公开的除外);
(6)
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
5.口头审理的进行
口头审理按通知指定的日期进行。
口头审理除合议组合议和表决外应当公开举行(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应当核对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该口头审理的资格。
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否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在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口头审理中,还应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和解的愿望。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愿望的,暂停审理;双方和解条件差别较小的,可以中止口头审理;双方和解条件差别较大,难以短时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和解愿望的,口头审理继续进行。
在进行口头审理调查之前,必要时,由主审员简要介绍案情。然后,开始进行口头审理调查。先由请求人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及其理由,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再由被请求人进行答辩。其后,由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确定口头审理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当庭提交新证据的,合议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所述证据是否予以考虑。决定予以考虑的,合议组应当给予首次收到所述证据的对方当事人选择当时口头答辩或者以后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接着,由请求人就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然后由被请求人进行质证,需要时被请求人可以提出反证,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案件存在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待证事实或者证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按照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待证事实逐个举证和质证。在口头审理调查过程中,为了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提问应公正、客观、具体、明确。
然后,开始进行口头审理辩论。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审理辩论。由当事人就证据所表明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各自陈述其意见,并进行辩论。在口头审理辩论时,合议组成员可以提问,但不得发表自己的倾向性意见,也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辩论。在口头审理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过、但未经调查的事实或者证据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辩论,恢复口头审理调查。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口头审理辩论。
在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表达完毕后,合议组组长宣布辩论结束,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意见陈述。在进行最后意见陈述时,请求人可以坚持原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撤回无效宣告请求,还可以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或者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被请求人可以坚持要求驳回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声明缩小专利保护范围或者放弃部分权利要求。此后,再次以前述方式处理和解事宜。合议组组长宣布暂时休庭,由合议组举行合议组会议进行合议。然后,重新开始口头审理,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结论。口头审理结论可以是审查决定的结论,也可以是其他结论,例如,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可以作出审查决定等结论。至此,口头审理结束。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休庭合议。
6.口头审理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
(1) 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
(2)
因和解需要协商的;
(3) 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
(4) 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7.口头审理的终止
对于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并且不属于需要经过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的案件,合议组可以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的结论。
对于经口头审理拟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案件,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宣布审查决定的结论。
合议组不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由组长作简要说明。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均由组长宣布口头审理终止。此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决定的全文以书面形式送交双方当事人。
8.当事人的缺席
在口头审理程序中,有当事人未出庭的,只要当事人之一的出庭符合规定,合议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口头审理。
9.记录
在口头审理中,由书记员或者合议组组长指定的合议组成员进行记录。担任记录的人员应当将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入“口头审理笔录”(一页填写不下时,可加页)。除笔录外,必要时合议组还可以在事先声明的情况下使用录音设备进行记录。
在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录完毕后或者在口头审理终止时,合议组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请求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合议组组长在“口头审理笔录”中注明。
上述重要的审理事项包括以下各项:
(1)
当事人声明放弃的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或者证据;
(2) 双方当事人均认定的重要事实;
(3)
请求人请求对不同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进行组合;
(4) 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事项。
10.旁听
在口头审理中允许旁听,旁听者无发言权;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录音和录像,也不得向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代理人传递有关信息。
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旁听者办理旁听手续。
1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议组组长应当在口头审理开始阶段告知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1) 当事人权利
当事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并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请求人有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以及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被请求人有权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
(2) 当事人义务
自觉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辩论中应摆事实、讲道理;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本案有关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口头审理期间不得随意中途退厅。
12.复审程序中的口头审理
复审程序中的口头审理是单方当事人参加的口头审理,可以参照上述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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