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
细则44.1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是:
(1)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
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细则44.2
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2.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
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相关规定。
3.其他文件的格式审查
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节的相关规定。
4.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相关规定。
5.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5.1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
(1)
虽然申请的主题名称是一种产品,但除主题名称外,该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是一种方法或实质上是一种方法的,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例如,一种木质牙签,其特征是在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
(2)
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描述了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而在特征部分仅描述方法特征的,审查员应当判断该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部分是否有形状、构造特征。有形状、构造特征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将该形状、构造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没有形状、构造特征的,该实用新型属于用不同工艺方法制造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细则2.2
5.2 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应当注意的是:
(1)
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 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
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4)
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又如,一种用于钢带运输和存放的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其各部分按技术方案所提示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形成确定的空间形,
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则钢带包装壳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5)
仅仅改变了成分的原材料产品,如板材、棒材等,其板状、棒状并未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不能作为产品的特定形状特征。但是,通过改变其形状使其能够取
得不同于以往产品的特殊作用或效果时,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细则2.2
5.3 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因此,如果食品、饮料、调味品和药品的改进仅涉及其化学成分、组分、含量的变化,而不涉及产品的结构,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如果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只是材料的分子结构或组分不同,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以塑料替换玻璃的同样形状的水杯;仅改变焊条药皮成分的电焊条均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细则2.2 5.4
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建筑平面设计图;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化学扑克等。
细则2.2、法22.4 5.5 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
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细则2.2 5.6
新的技术方案
明显不是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公开,或者是已知技术的等效变换或简单组合,即不经检索便可得出以下结论的:
(1) 有相同的产品已经公开出售、公开使用;
(2)
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开了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
(3) 出版物上已经公开了相同的内容;
(4) 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并提供了有关证明的申请,经审查不属于可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的情况;
(5)
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例如,塑料袋与装在其中的宣传板共同组成的防水宣传板等;
(6)
要素关系变更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例如,与现有台球桌形状构造相同但尺寸小一倍的小型台球桌等。
5.7
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产品的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明确告知申请人该申请的授权决定只是根据专利法有关初步审查的要求作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该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6.说明书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说明书的撰写进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法26.3
(1)
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细则18.1及.2
(2)
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还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等五个部分,并且在每个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细则18.1(3)
(3)
说明书中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描述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符合逻辑,即技术方案的描述应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而且从所采取的技术方案能自
得到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细则18.1(5)
(4)
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至少应给出一个实现该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并且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细则18.3
(5)
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用技术术语准确地表达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6)
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表格,但不应有任何插图,包括流程图、方框图、曲线图、相图等,他们只可以作为说明书的附图。
7.说明书附图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说明书附图进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
附图不得使用工程蓝图、照片;
(2)
附图必须用制图工具按制图规范绘制,周围不得使用框线,图形线条和引出线应为黑色并且均匀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色笔绘制,图上不得着色;
细则19.1
(3)
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排列,用“图1、图2……”表示;
细则19.2
(4)
附图的清晰度和大小应当保证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的细节;
细则19.3
(5)
同一零部件的附图标记应当前后一致,并且与说明书相同,附图中不应缺少说明书中提到的附图标记;
(6)
多页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码;
细则19.4
(7)
附图中除必要的关键词外,不得有文字注释;关键词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须用外文作出说明的,可将外文加括号注于中文的一侧;
(8)
结构框图、逻辑框图,工艺流程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框内的文字必须打字或用仿宋体、楷体书写工整、清晰;
(9)
同一幅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清楚显示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时可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
8.权利要求书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进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细则20.1
(1)
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细则21.2及22.1
(2)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除必须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细则21.3及23.1
(3)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撰写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与独立权利要求一致的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细则22.3
(4)
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5)
权利要求中不应当包括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技术特征,如产品制造方法的技术特征或使用方法的技术特征;
(6)
权利要求书中不应当写入不产生技术效果的特征;
(7)
在权利要求中作出记载但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内容应补入说明书中;
(8)
权利要求应当描述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但在用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的某个形状、构造使得该形状构造更加清楚的前提下,在权利要求中以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才是允许的;
(9)
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只有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是允许的;
(10)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或含义不确定的语句。
此外,权利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1)
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由一句话构成,因此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使用句号;一项权利要求可以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也可以在一个自然段中分行或者分小段表述,分行和分小段处只可用分号或逗号,必要时可在分行或小段前给出其排序的序号;
(2)
权利要求书不应当加标题;
细则20.2
(3)
权利要求书中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细则20.3
(4)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只有绝对必要时才能有表格;
细则20.4
(5)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标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并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权利要求书中如使用附图标记,应与说明书附图标记一致;
细则23.2
(6)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9.说明书摘要的审查
细则24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说明书摘要的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
摘要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尤其应写明反映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在形状和结构上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不应当写成广告或者单纯功能性的产品介绍;
(2)
摘要不应当加标题,可连续书写;
(3) 摘要可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
(4) 全文不得超过300个字;
(5)
申请人应提交一幅从说明书附图中选出的摘要附图。
10.补正文件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细则51.2及.3
申请人在递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两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还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法33
申请人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加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得到的内容或者直接等同物,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从申请中删掉某个或者某些特征,也有可能导致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说明书中补入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过的技术特征,并作了扩大其内容的描述的,被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说明书中补入原说明书附图表示出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过的技术特征,并加入了不能直接从原说明书附图中得到的技术内容描述的,被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应当注意的是:
(1)
对明显错误的更正,不能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谓明显错误,是指不正确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中清楚的判断出来,没有作其他解释或者修改的可能;
(2) 对于附图中明显可见并有惟一解释的结构,允许补入说明书并写入权利要求书中。
11.单一性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进行审查。
可以作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出的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是指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
细则35
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当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可以认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1) 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且这些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在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2)
互相关联或配套使用、且具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的两件或两件以上产品。
关于单一性审查原则和判断方法的举例说明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2.2.2.1节。
的单一性审查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2.2.1节之(5)和第2.2.2.3节中的相关规定。
合在一件专利申请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主题明显缺乏单一性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将权利要求按单一性要求划分成两组或多组权利要求,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作出选择,在本专利申请中保留其中一组权利要求,删去其余的权利要求。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作出视为撤回该专利申请的通知。申请人的答复中无充足理由而又拒绝修改申请文件的,审查员应当驳回该专利申请。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删去不符合单一性的权利要求的,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按照本章第10节“补正文件的审查”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在删去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权利要求后,还可能会涉及实用新型名称的修改,当涉及实用新型名称的修改时,审查员应当按照著录项目变更程序办理必要变更手续。对于删去的权利要求,是否提交分案申请,由申请人决定,审查员对此不必提出要求。
12.分案申请的审查
细则42.1及54.1
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但原申请已被驳回并已生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视为撤回且尚未恢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细则42.2
专利局认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申请人在克服原申请缺乏单一性缺陷的同时,可以在上述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
两种分案申请,根据原申请案卷核实下列各项:
(1)
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申请日是否正确;
(2)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与原申请案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附有合法的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发明人是否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3)
是否提交了原申请文件副本;有优先权要求的,是否提交了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如果对原申请未要求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则对分案申请可以不要求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
(4)
在分案申请递交日前,原申请案是否已经被驳回并已生效,或者已撤回或被视为撤回且未恢复权利;分案申请递交日是否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权通知之日起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不符合上述第(1)项、第(2)项和第(3)项之一所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分案申请递交日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后的,或者分案申请的原申请案已经撤回或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或者被驳回并已生效的,应当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的期限等,均从原申请日起算。对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作出该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分案申请,视同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期限已经届满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细则43.1
实用新型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审查员应对照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审查。如果分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删去超出的部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正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驳回该分案申请。实用新型分案申请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保留其原申请的申请日,对该分案申请的审查标准和执行程序完全等同于一件新申请。
13.要求优先权的审查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节的规定。
14.先申请原则的审查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能取得专利权,可不进行审查。除非在申请进入初步审查时审查员已经得知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不进行审查,除非审查员已经得知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经被授予专利权。
15.初步审查程序
15.1
审查准备
当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送交审查员时,首先应当对专利申请案卷进行核查。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卷不符合启动审查程序要求时,审查员不应启动审查程序,案卷退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案卷管理部门补足缺陷项目。启动审查程序的必要条件包括文件和费用两方面。
(1)
文件:第一次进入审查程序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即案卷中必须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包括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如果缺少其中一项文件或者其中某项文件不属于该实用新型的,即该项文件中实用新型名称与其他文件不一致,则不应启动审查程序。如果案卷中文件份数不够,可以在审查程序中补正。审查员还应当检查案卷中第一装订条中文件和公报袋中文件是否缺页,如其中一处有缺页,可在审查程序中作相应处理;如两处均缺少同一页,则也不应启动审查程序。如文件顺序不对,审查员可自行纠正。
在其他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属于该专利申请。
(2)
费用:审查员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及相应费用数额规定,核对案卷中收费凭证或记录,凡缺少或者数额不足的,审查员不应启动该项审查程序。
15.2
审查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员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程序中,除了应当审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以外,还应当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项目。
15.2.1 审查原则
审查员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
顺序审查:除特殊情况外,审查员应当根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先后或者专利申请案卷送交审查员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勿使一些缺陷较多或者较难审查的案卷长时间压在审查员手中,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顺利运转。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申请人书面向专利局要求提前或者推迟审查请求并经专利局局长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将该书面文件存入案卷备查。
(2)
书面审查原则:在审查程序中,均应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案卷。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依职权对不涉及权利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改外,其他内容的修改,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以替换页进行,原文件应当存入案卷,不应当退回申请人。需外地申请人会晤或进行演示的申请案,应当报告本审查处处长,经处长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提供样品的,应当经处长批准。
(3)
举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工作中,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一件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充分法律依据,并以事实支持其理由,不应当仅给出断然的结论。尤其是当驳回理由属于本章第5.6节所述情况时,应当明确说明,在申请日前已有相同产品公开出售、公开使用的时间、地点、公开出版物的名称、出版日期,必要时,可附包含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4)
听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权以意见陈述书说明自己的见解、要求和主张。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专利申请时,必须预先将理由及支持该理由的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陈述对该理由的意见,方可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过申请人的新的理由和/或新的证据。
(5)
节约程序原则:审查员应当依照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工作,并应当以最短程序结案。当专利申请需要驳回时,审查员可以不对格式问题进行审查,不必要求申请人补正其缺陷,以节约审查员和申请人的时间和工作量。
15.2.2 一般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由同一审查员完成其全过程,并对该申请的审查负责。由审查员在案卷封面及各项通知书上加盖审查员名章。当初步审查过程中必须更换审查员时,由继任责任审查员自接手之日起在案卷封面及所发各项通知书上加盖名章。更换审查员应经领导批准。审查员不得冒名顶替代审。
当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驳回时,应当经审核后发出。在复审程序中,前置审查意见书应当由审查部长审核后加盖名章。审查员的审查应当在专利局进行。专利申请存在的问题需要实地调查才能得到解决的,在申请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经部长批准后方可实地调查,调查所需费用由专利局承担。
专利申请案卷应能真实反映审查全过程,任何人不得改变审查程序,不得涂改案卷封面审查程序记录和撤换存入案卷的文件。审查过程中文件一经存入案卷不得退回申请人。必须寄给申请人文件的,应当仅寄回复印件,原件存入案卷,必须将申请人提交的原件退回的,如营业执照原件,亦应当将其复印件存入案卷。
审查员对于特殊疑难申请难于作出审查结论时,应交审查处或审查部讨论,必要时可由处长或部长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特殊疑难申请是指该申请技术特殊、复杂,或者审查指南对该申请涉及的法律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从而难以确定是否对该申请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15.2.3 案卷要求
(1)
通知书的数量
审查员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均应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审查员签章后发出,另一份存入案卷。
(2)
案卷中文件的装订
第一装订条中装订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各种文件一份,其顺序是: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优先权证明文件、审查参考资料、专利代理委托书、费用减缓请求书、非职务发明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受理通知书。
第二装订条中装订申请受理后专利局所发通知书的副本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其顺序是:申请人主动补正的文件、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申请人答复的文件。如果专利局多次发出通知书,且申请人多次提交答复文件,应按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每个通信往复的文件顺序是:专利局的通知书、审查员替换出公报袋中的文件、申请人的答复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
公报袋中装有一份完整的公报文件,顺序是: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当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处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后,应将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中的一份装订于第一装订条中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的前面。
(3) 文件处理
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中,审查员应当根据请求书文件清单核对案卷中文件项目和数量,根据收款收据或记录核对相关费用,针对第一装订条中的文件进行格式审查,针对公报袋中文件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第一装订条中文件作为原始申请文件,审查员不得增删涂改,凡有缺陷均须申请人补正。公报袋中文件,审查员可以修改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中的某些附图标记,但在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时,应当保证公报袋内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清楚、完整、符合公报要求,不得保留任何审查员作出的供审查用的参考标记。
审查员应当在案卷封面加盖个人名章,在每一项程序结束时盖相应程序章。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时,核对公报袋内文件,填写公报袋目录栏,并盖审查员名章。
审查员应当在信封上写明邮政编码、收信人地址、收信人姓名、申请号、部别及通知书代号。在通知书中写明申请号、实用新型名称、全体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且不得采用省略的简写方式。在审查的每个程序中,通知书仅寄出一份。
细则5.1及.2
申请人已委托专利代理的,该通知的收信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受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但指定联系人的,收信人为联系人;若未指定联系人,则为申请人;若申请人为多人且指定代表人的,则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的,则为第一申请人。
15.2.4 通知书和驳回决定的撰写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以书面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事宜。在撰写各种审查通知书时,应当以第三者身份角度撰写,即“申请人认为该申请……”或“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应当以审查员自身角度撰写,如“我认为……”。通知书中的内容均应与专利申请相关,不得写入与专利申请无关的内容,尤其不得写入任何损害申请人名誉、人格的语句。作为法律文书,通知书应当措词严谨、概念清楚、言而有据,切忌繁琐。
专利申请的最终决定通知书(一般包括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驳回决定、视为撤回通知书、主动撤回)应通知该申请的全部申请人。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所使用的通知书包括: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驳回决定、视为撤回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审查通知书、会晤通知书、会晤记录、优先权审查通知书、通知书附页等。其中驳回决定、审查意见通知书需要审查员撰写理由,打印发出。
部分通知书的撰写要求如下。
(1) 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除著录项目外,其理由部分应包括如下内容:
(i) 指出通知书是针对申请人何时提交或寄出的何种文件;
(ii)
指出文件中存在的具体缺陷及其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有关规定条款;
(iii)
明确具体地说明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和可能的建议,使申请人能够理解审查员意图,以尽可能短的程序消除缺陷;
(iv) 提示申请人补正时的文件种类和数量要求;
(v)
指定补正期限;
(vi)
补正通知书可使用通知书附页通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随同补正通知书可附专利局印发的样页供申请人参考。
(2)
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除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i)
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申请人提交文件的名称和提交时间;
(ii)
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令人信服地分析这些缺陷,并且指出其违反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有关规定的条款;
(iii)
说明审查员将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有关规定准备驳回专利申请的倾向性意见;
(iv) 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期限。
(3) 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包括专用表格和驳回决定正文两部分。
(i)
专用表格中填写著录项目、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有关规定条款以及后续法律程序指导等内容。
(ii) 驳回决定正文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以及决定三个部分。
案由部分简述该申请审查过程,并对专利申请中需要驳回的事实进行认定,旨在说明审查员按照法定审查程序审查,程序无误。
驳回理由部分应当详细论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该申请存在多项需要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可以提出全部、部分或者其中一项理由,但是所提出的理由应当是已经预先通知过申请人的,否则,应当先以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再执行驳回程序。当以非实质性理由驳回申请时,例如,经多次补正仍不能使专利申请符合格式要求的,可只指出最后一次补正文件仍然存在的缺陷,而不必对驳回理由作进一步分析,但给申请人补正的机会不得少于两次;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为理由驳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实质缺陷进行分析。
决定部分中应当明确指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哪一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本驳回决定。
(4) 会晤记录
会晤记录除著录项目外,其纪要部分应当记录审查员和申请人讨论的问题,双方各自意见,其结论部分应当写明审查员将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条款进一步处理的意见,经会晤双方签章并加盖审查业务章生效,生效的会晤记录相当于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因此,审查员应当在会晤记录中写明补正期限。
15.2.5 初步审查程序的要求
(1)
概述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包括两部分:
(i) 格式审查;
(ii)
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即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列举的内容所作出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格式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节和第3节的相关规定,并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中有关内容。实用新型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见本章第4-14节。本节仅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的主要程序要求。
(2)
授权
法40经过初步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符合格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要求,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能够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申请。该授权通知应当是针对全体申请人作出的。
(3) 补正和再次补正
细则44.1及.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不存在会导致驳回的实质性缺陷,但是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且在审查过程可被改正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补正。
补正可分为申请人主动补正和应审查员要求补正。
细则51.2及.3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以对其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通常自申请日起两个月以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进入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要求进行修改,直至授权。在审查阶段,审查员收到申请人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后提出的主动补正文件,可酌情考虑是否接受;例如有利于加快该件专利申请审查结案的修改文本可以接受。对于不接受的主动修改文本,应通知申请人该主动补正因超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而不予接受。无论是否接受,申请人主动补正的文件均应存入案卷,不退还申请人。
审查员以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的事项包括格式问题,申请表格的种类、数量、使用、填写,相关的证明文件等,也包括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问题,例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单一性、补正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问题。
当申请人应审查员的补正要求修改文件时,如果未能全部改正申请文件中的缺陷,审查员可以再次要求申请人补正,但是一般以不超过三次为宜,以避免使审查时间拖得过长。在第二次要求申请人补正时,审查员即可指出,如果再次补正仍不能使专利申请符合规定,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补正时,应当在审查员指定期限内进行,超过期限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申请人在补正时,以补正书和相关补正文件进行,相关补正文件中除涉及到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需要一式两份外,其他文件均补正一份。申请人随补正文件提交的信函可视为补正书。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补正时,其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审查员在审查补正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时,应当对照申请日提交的文件。
(4) 审查意见通知与驳回
细则44.1及.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中,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或者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未克服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应当驳回该申请。
驳回理由可以是下列情况中一项或者两项:
(i)
申请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的格式缺陷经多次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正。
(ii)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
审查意见通知是作出驳回决定前必经步骤,对于准备驳回的申请,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将准备驳回的理由预先通知申请人,并且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审查员准备驳回的理由属于前述第(i)项的,申请人可以在陈述意见的同时,附经过修改的文件替换页,如果文件符合要求,审查员可以授权;经多次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驳回申请。审查员准备驳回理由属于前述第(ii)项的,如果申请人陈述意见成立,审查员应当在专利申请格式符合要求前提下予以授权;如果申请人陈述意见不成立,或者未针对准备驳回的理由陈述意见,或者仅表示不同意驳回而未充分说明理由,审查员应当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超过审查员指定期限未陈述意见或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5) 主动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审查程序中随时要求撤回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是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主动撤回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并在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上签章。主动撤回专利申请是申请人的权利,提出时可以不说明撤回理由。根据在法律程序中不得反悔原则,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经生效,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该声明。
审查员对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仅作格式审查。声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符合要求的,该声明即生效。主动撤回声明生效后,该申请即告结案,此后申请人就该申请提交的任何文件均不受理。
(6) 延期请求、视为撤回与恢复
细则42.2及44.2
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因正当理由作出答复有困难时,可以提出延期答复的请求。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作出答复,又未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对于申请人因正当理由或者
细则7
不可抗拒事由耽误期限而导致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可以在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但最迟自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有关延期请求、视为撤回和恢复请求的处理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第5节和第6节的规定。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被视为撤回后又恢复权利的,应当从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时所处程序位置继续审查。
1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继续审查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审查员应当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复审请求书进行前置审查,在收到转送的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前置审查的要求见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5节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专利局的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后,审查员应对该专利申请进行继续审查。在继续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与该复审决定相悖的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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