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专利检索
· 世界专利法规
地址:
  宁波市解放南路65号阳光大厦17层D座
邮编:315010
电话总机:
  0574-27720066
  0574-87196518
  0574-87196528
  0574-87196538
传真:
  0574-27720068
  0574-27720069
E-MAIL:info@cnpat.com



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目 录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1. 引言………………………………………………………………………(429)
2. 书面形式…………………………………………………………………(429)
3. 适用文字…………………………………………………………………(429)
3.1 中文………………………………………………………………………(429)
3.2 汉字………………………………………………………………………(429)
3.3 外文的翻译………………………………………………………………(430)
4. 标准表格…………………………………………………………………(430)
4.1 纸张………………………………………………………………………(430)
4.2 规格………………………………………………………………………(430)
4.3 页边………………………………………………………………………(430)
5. 书写规则…………………………………………………………………(430)
5.1 打字或印刷………………………………………………………………(430)
5.2 字体及规格………………………………………………………………(431)
5.3 书写方式…………………………………………………………………(431)
5.4 字体颜色…………………………………………………………………(431)
5.5 编号………………………………………………………………………(431)
6. 证明文件…………………………………………………………………(431)
7. 文件份数…………………………………………………………………(431)

第二章 专利费用

1. 费用缴纳的期限…………………………………………………………(431)
2. 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432)
3. 费用的减缓………………………………………………………………(433)
4. 费用的暂存与退款………………………………………………………(433)
4.1 暂存………………………………………………………………………(433)
4.2 退款………………………………………………………………………(433)
4.2.1 退款的原则………………………………………………………………(433)
4.2.2 退款的效果………………………………………………………………(433)
5. 费用的查询………………………………………………………………(434)

第三章 受理

1. 受理地点…………………………………………………………………(434)
2. 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434)
2.1 受理条件…………………………………………………………………(434)
2.2 不受理情形………………………………………………………………(434)
2.3 受理与不受理程序………………………………………………………(434)
2.3.1 受理程序…………………………………………………………………(435)
2.3.2 不受理程序………………………………………………………………(435)
3. 其他文件的接收与不受理………………………………………………(435)
3.1 接收条件…………………………………………………………………(436)
3.2 接收与不受理程序………………………………………………………(436)
3.2.1 接收程序…………………………………………………………………(436)
3.2.2 不受理程序………………………………………………………………(436)
4. 申请日的改正……………………………………………………………(436)
5. 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437)
6. 查询………………………………………………………………………(437)

第四章 专利申请案卷

1. 案卷及组成………………………………………………………………(437)
1.1 案卷夹……………………………………………………………………(437)
1.2 文件………………………………………………………………………(438)
2. 立卷规则…………………………………………………………………(438)
2.1 原则………………………………………………………………………(438)
2.2 记载………………………………………………………………………(439)
2.2.1 文件记载…………………………………………………………………(439)
2.2.2 费用记载…………………………………………………………………(439)
2.2.3 法律状态记载……………………………………………………………(439)
2.2.4 流程记载…………………………………………………………………(439)
2.2.5 其他记载…………………………………………………………………(439)
2.3 记载方式…………………………………………………………………(439)
2.4 整理与分册………………………………………………………………(440)
3. 法律效力…………………………………………………………………(440)
4. 查阅和复制………………………………………………………………(440)
4.1 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440)
4.2 查阅和复制程序…………………………………………………………(441)
5. 保存期限和销毁…………………………………………………………(441)
5.1 保存期限…………………………………………………………………(441)
5.2 销毁………………………………………………………………………(441)

第五章 保密

1. 保密的范围………………………………………………………………(441)
2. 保密的基准………………………………………………………………(442)
3. 保密的程序………………………………………………………………(442)
3.1 保密请求的提出…………………………………………………………(442)
3.2 保密的确定………………………………………………………………(442)
3.3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442)
4. 解密的程序………………………………………………………………(443)
4.1 解密请求的提出…………………………………………………………(443)
4.2 解密的确定………………………………………………………………(443)
4.3 解密专利申请(专利)的程序…………………………………………(443)

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1. 通知和决定的产生………………………………………………………(444)
1.1 通知和决定………………………………………………………………(444)
1.2 通知和决定的撰写………………………………………………………(444)
1.2.1 组成………………………………………………………………………(444)
1.2.2 撰写………………………………………………………………………(444)
1.3 通知和决定的份数………………………………………………………(444)
2. 通知和决定的送达………………………………………………………(445)
2.1 送达方式…………………………………………………………………(445)
2.1.1 邮寄………………………………………………………………………(445)
2.1.2 直接送交…………………………………………………………………(445)
2.1.3 公告………………………………………………………………………(445)
2.2 收件人……………………………………………………………………(445)
2.2.1 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445)
2.2.2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445)
2.2.3 其他情况…………………………………………………………………(446)
2.3 送达日……………………………………………………………………(446)
2.3.1 邮寄………………………………………………………………………(446)
2.3.2 直接送交…………………………………………………………………(446)
2.3.3 公告………………………………………………………………………(446)
3. 退件的处理和文件的查询………………………………………………(446)
3.1 退件的处理………………………………………………………………(446)
3.2 文件的查询………………………………………………………………(446)

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1. 期限的种类………………………………………………………………(447)
1.1 法定的期限………………………………………………………………(447)
1.2 指定期限…………………………………………………………………(447)
2. 期限的计算………………………………………………………………(447)
2.1 期限的起算日……………………………………………………………(447)
2.2 期限的届满日……………………………………………………………(448)
2.3 期限的计算………………………………………………………………(448)
3. 期限的监视………………………………………………………………(448)
3.1 期限的确定………………………………………………………………(449)
3.2 期限监视方式……………………………………………………………(449)
3.3 期限届满前的通知………………………………………………………(449)
4. 期限的延长………………………………………………………………(449)
4.1 延长期限请求……………………………………………………………(449)
4.2 延长期限请求的审批……………………………………………………(450)
5. 耽误期限的处置…………………………………………………………(450)
5.1 作出处分决定前的审核…………………………………………………(450)
5.2 处分决定…………………………………………………………………(450)
5.3 作出处分决定后的处理…………………………………………………(450)
6. 权利的恢复………………………………………………………………(450)
6.1 适用范围…………………………………………………………………(451)
6.2 手续………………………………………………………………………(451)
6.3 审批………………………………………………………………………(451)
7. 中止………………………………………………………………………(451)
7.1 请求中止的条件…………………………………………………………(451)
7.2 中止的范围………………………………………………………………(452)
7.3 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452)
7.4 中止的撤销………………………………………………………………(452)

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说明书全文的编辑
1. 专利公报…………………………………………………………………(453)
1.1 专利公报的种类…………………………………………………………(453)
1.2 专利公报的内容…………………………………………………………(453)
1.2.1 发明专利公报……………………………………………………………(453)
1.2.1.1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453)
1.2.1.2 发明专利权的授予………………………………………………………(453)
1.2.1.3 保密专利…………………………………………………………………(454)
1.2.1.4 发明专利事务……………………………………………………………(454)
1.2.1.5 索引………………………………………………………………………(454)
1.2.2 实用新型专利公报………………………………………………………(454)
1.2.2.1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454)
1.2.2.2 实用新型专利事务………………………………………………………(454)
1.2.2.3 索引………………………………………………………………………(454)
1.2.3 外观设计专利公报………………………………………………………(455)
1.2.3.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455)
1.2.3.2 外观设计专利事务………………………………………………………(455)
1.2.3.3 索引………………………………………………………………………(455)
1.3 专利公报的编辑…………………………………………………………(455)
1.3.1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编辑………………………………………………(455)
1.3.2 发明专利权授予的编辑…………………………………………………(455)
1.3.3 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的编辑……………………………………………(456)
1.3.4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编辑……………………………………………(456)
1.3.5 事务部分的编辑…………………………………………………………(456)
1.3.5.1 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
的决定……………………………………………………………………(456)
1.3.5.2 专利申请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456)
1.3.5.3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456)
1.3.5.4 专利权的撤销、强制许可………………………………………………(457)
1.3.5.5 专利权的终止……………………………………………………………(457)
1.3.5.6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457)
1.3.5.7 权利的恢复………………………………………………………………(457)
1.3.5.8 通知事项…………………………………………………………………(457)
1.3.5.9 其他有关事项……………………………………………………………(457)
1.3.5.10更正………………………………………………………………………(457)
1.3.6 索引的编辑………………………………………………………………(457)
1.3.6.1 分类号索引………………………………………………………………(457)
1.3.6.2 申请号或专利号索引……………………………………………………(458)
1.3.6.3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索引…………………………………………………(458)
2. 说明书全文………………………………………………………………(458)
2.1 说明书全文的种类………………………………………………………(458)
2.2 说明书全文的内容………………………………………………………(458)
2.2.1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458)
2.2.2 发明专利说明书…………………………………………………………(458)
2.2.3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459)

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1. 专利权的授予……………………………………………………………(459)
1.1 专利权授予的程序………………………………………………………(459)
1.1.1 授予专利权通知…………………………………………………………(459)
1.1.2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459)
1.1.3 登记手续…………………………………………………………………(459)
1.1.4 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460)
1.1.5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460)
1.2 专利证书…………………………………………………………………(460)
1.2.1 专利证书的格式…………………………………………………………(460)
1.2.2 专利证书副本……………………………………………………………(460)
1.2.3 专利证书的更换…………………………………………………………(461)
1.3 专利登记簿………………………………………………………………(461)
1.3.1 专利登记簿的格式………………………………………………………(461)
1.3.2 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461)
1.3.3 专利登记簿副本…………………………………………………………(462)
2. 专利权的终止……………………………………………………………(462)
2.1 期满终止…………………………………………………………………(462)
2.2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462)
2.2.1 年费………………………………………………………………………(462)
2.2.1.1 年度………………………………………………………………………(462)
2.2.1.2 应缴年费数额……………………………………………………………(462)
2.2.1.3 滞纳金……………………………………………………………………(462)
2.2.2 终止………………………………………………………………………(463)
2.3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463)

【章名】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1. 引言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要求获得专利权时,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或者审查员的要求,还需要办理各种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事务。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及在审批程序中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统称为专利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或者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称为专利申请文件;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办理与该申请或者专利有关的各种手续时,提交的除申请文件以外的各种请求、申报、意见陈述、补正以及各种证明、证据材料,称为其他文件。

2. 书面形式细则3 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软盘、光盘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被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3. 适用文字3.1 中文细则4 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的或者在外国书立的证明或者证据材料外,应当使用中文。

专利局以申请人递交的中文申请文本为审查的依据。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附送的外文申请文本,供审查员在审查程序中理解该专利申请的内容时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3.2 汉字

本章3.1中的“中文”一词是指汉字。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应当使用汉字。

汉字应当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4年公布的简化字为准。申请文件中的异体字、繁体字、非规范简化字,专利局可以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3.3 外文的翻译细则4.1 外文科技术语应当按规定译成中文,无统一中文译法时可按一般惯例译成中文并注明原文。

外文计量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标准符号的标准单位。细则4.2 当事人在递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或者在外国书立的证明、证据材料时(例如优先权证明文本、转让证明等),应当同时附送中文题录译本,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之内递交全文中文译本或者摘要中文译本。

4. 标准表格细则92.1 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各种标准表格格式由专利局制定。必要时,由专利局对其进行全面或者部分修改,并向公众公布新的格式。

以非标准表格办理的手续,专利局可以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视为未提出。4.1 纸张

各种文件使用的纸张应当柔韧、结实、耐久、光滑、无光、白色。其质量应当与80克胶版纸相当或者更高。4.2 规格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用纸的规格为260mm×185mm(16开)。

其他表格的规格均为297mm×210mm(A4)4.3 页边

各种表格的顶部和左侧应留有25mm空白;底部和右侧应留有15mm空白。

页边内不得有任何文字或者符号。

5. 书写规则5.1 打字或印刷细则94.1 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以及附图和摘要附图中文字部分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上述文件中的数学式和化学式可以按制图方式手工书写。

其他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可以手工书写,但字体应当工整,不得涂改。

5.2 字体及规格

各种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不应当使用草体及其他字体。

字高应当在3.5mm至4.5mm之间;行距应当在2mm至3mm之间。5.3 书写方法

各种文件除有规定外,应当单面、纵向使用。自左至右横向书写。

一份文件不得涉及两件以上专利申请,一页纸上不应包含二种以上文件(例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5.4 字体颜色

字体颜色应为黑色,以适合于用照相制版、缩微、静电复印等方法直接、大量复制该文件。字迹应当清晰、牢固、不易擦去、不易褪色。5.5 编号

一种文件在两页以上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并左右居中。

6. 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常用的证明文件有非职务发明证明、转让合同、继承证明、国籍证明、总部所在地和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经常居所证明、法人地位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法人名称变更证明、经常居所变更证明、优先权证明(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微生物菌种保藏证明、文件寄发日期证明等。

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由各当事人之间签订。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提供正本,不得使用复印件。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对证明文件进行公证或者认证。

7. 文件份数细则16 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原本和复印件各一份,并应当注明其中的原本。

除专利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以及替换页外,向专利局提交的其他文件为一份。当文件需要转达其他有关方时,专利局可以根据需要在通知书中规定文件的份数。

【章名】 第二章 专利费用

1. 费用缴纳的期限细则84 (1)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需要同时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如果要求优先权的话)和申请附加费(视为申请费的一部分)。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上述申请费(含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上述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细则85 (2) 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

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当事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提出请求的话),或者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但最迟在相应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当事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提出请求的话)。

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

撤销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之日起六个月。细则86 (3) 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的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以后的维持费的缴纳期限是前一年度期满前的一个月内。申请人未按时缴纳申请维持费的,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补缴。细则87 (4) 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的二个月。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以授予专利权通知发文日为准),已经缴纳当年申请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年费。

(5) 年费及其滞纳金的缴纳期限参见本部分第九章2.2的规定。细则89 (6) 著录事项变更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

2. 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细则83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各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但不得使用电汇。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同时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向专利局缴纳费用,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述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专利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以汇出日为缴费日。但自汇单上注明的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各种费用的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3. 费用的减缓
费用减缓办法由专利局另行公布。

4. 费用的暂存与退款4.1 暂存

由于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应当将该款项暂存在专利局帐户上。经查询,查清其内容的,应当尽快开出收据,并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暂存满二年仍无法查清其内容的,进行清帐处理。4.2 退款4.2.1 退款的原则细则83.5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经当事人请求,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以错缴费用为理由请求退款的,应当提供错缴的证据。因汇单上的项目不完全或者不清楚,经审核后仍无法开出收据的也应当予以退款。

以下情况不予退款。

(1) 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一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2) 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3) 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4.2.2 退款的效果

被退的款项被视为自始即未缴纳。

5. 费用的查询

当事人需要查询费用缴纳情况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复印件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复印件(未收到收据的)或者提供收据复印件(已收到收据的)。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汇出费用之日起算。

【章名】 第三章 受 理

1. 受理地点

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局设置在若干省、市的代办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审批程序中的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应当开设受理窗口。未经过受理处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的地址由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

2. 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2.1 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予受理:

(1) 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

该请求书应当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别;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3) 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

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至少能够容易地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2.2 不受理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 不符合本章2.1中规定的受理条件之一的;
(2) 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申请专利权利的;
(3) 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需要委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述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未委托的。2.3 受理与不受理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及各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应当全面地、认真地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努力理解申请人的意愿,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2.3.1 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受理:

(1) 确定收到日: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机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各代办处在请求书上加盖收文日戳送专利局受理处穿日期孔。
(2) 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请求书上注明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称与数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请求书上。法28、细则5.1 (3) 确定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之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如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时,以专利局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信封存档)。分案申请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4) 给出申请号:按申请先后顺序给出相应专利申请的申请号,贴在请求书和其他有关文件上。
(5) 记录邮件挂号号码:通过邮局挂号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在请求书上记录邮寄该文件的挂号号码。
(6) 作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本存档。受理通知书至少应记载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和文件核实情况,并在副本上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印章,在正本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2.3 不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不予受理:

(1) 确定收到期: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机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
(2) 作出不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当事人,正本存档。不受理通知书至少记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文件数量和不受理原因,并在副本上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印章,在正本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
(3) 退回文件:未被受理的文件随同不受理通知书副本一起寄送当事人。

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代办处窗口当面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受理,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也不在申请文件上作出任何标记。

3. 其他文件的接收与不受理3.1 接收条件

其他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接收:

(1) 各文件中注明该文件所涉及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并且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的;
(2) 各文件是用中文书写,字迹清晰、字体工整,并且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完成的。外文证明材料附有中文清单。3.2 接收与不受理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及各代办处收到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递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时,应当全面地,认真地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努力理解当事人的意愿,依法接收或者作出不受理通知书。3.2.1 接收程序

其他文件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接收:

(1) 确定收到日: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机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该文件的日期。未经受理处登记和穿日期孔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各代办处应当在清单上(无清单的在主文件上)加盖收文日戳并送专利局受理处穿日期孔。
(2) 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清单上当事人注明的文件名称与数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清单上;申请人未提供清单时,核对主文件上注明的附件情况,将核实情况记录在主文件上。
(3) 确定递交日:通过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文件,以收到文件之日为递交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文件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递交日,如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辩认时,以专利局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递交日(信封随文件一并存档),文件递交日应当记录在文件清单上(无清单的,记录在主文件上)。
(4) 给出收到文件回执:当事人递交文件同时附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的,应当在清单副本上注明核实情况并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代办处印章后送交当事人,清单正本上应当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后存档,当事人递交文件同时未附送文件清单或者附送文件清单但不足两份的,可以不发出收到文件的回执。3.2.2 不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按照本章2.3.2中规定的顺序作出不受理通知书。

4. 申请日的改正

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时,可以请求专利局改正申请日。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改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改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
(2) 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证据。

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处应当核对证据是否有效,有效的,应予改正申请日;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效的,不予改正申请日。

准予改正申请日的,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本存档,并通知有关部门;不予改正申请日的,应当作出不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送交申请人。

细则64.2 5. 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代办处在受理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予以受理或者给出了错误的申请号、申请日或者文件数量核实的错误,只有专利局受理处有权作出更正决定。

6. 查询

专利局受理处设置收文登记簿。当事人除能提供专利局或者代办处的收文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外,以收文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提交该文件之日起计算。

【章名】 第四章 专利申请案卷

1. 案卷及组成

专利申请案卷是专利申请在审批及有效期间内逐步形成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各种文件的集合。

专利申请案卷是审批和作出各种结论的依据。它详细、真实地表述了专利申请从产生、形成到消亡的整个过程。

专利申请案卷由案卷夹和各种文件组成。1.1 案卷夹

案卷夹用于保存文件,同时也用于记录案卷的重要内容,因此案卷夹是案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案卷夹遭到自然或人为的损坏需要更换新案卷夹时,应当将案卷夹上的全部记录移至新案卷夹上,并将原案卷夹与案卷同时保存,不得随意销毁。

案卷夹设有二个文件装订条二个文件袋。

第一装订条上装订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首次递交的各种文件(含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和受理通知书正本。

第二装订条上装订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产生的其他文件。

第一文件袋用于存放尚未处理或者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文件。

第二文件袋用于存放公报袋。公报袋内存放公开或者授权文件。

案卷夹的封面、封二、封三和封底分别用于记载流程、费用、法律状态等以及文件名称。1.2 文件

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主要来自下列四个方面:

(1)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要求获得专利权时,依法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2) 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作出的一系列决定和通知以及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作出的各种答复;
(3) 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主动办理各种手续时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4) 在专利审批和授权后专利权有效期间内,任何人依法对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提出的各种文件以及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人民法院等部门对这些文件审理后产生的文件。

上述文件经过处理、立卷、归档形成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立卷规则2.1 原则

立卷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 真实原则。收集的内容应当是申请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审查员等在申请专利、专利申请的审批、授权后各个法律程序中产生的原始文件。这些文件不得随意替换、删除、补充和涂改。需要更正的应当作出更正决定并说明理由。
(2) 独立原则。每一件专利申请建立一份独立的案卷,以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命名,该命名使用于案卷存在的全过程。

同一申请人对若干专利申请案卷办理内容完全相同的手续时,应当分别对所有专利申请提出请求,这些文件将被归入各自的案卷中。申请人不得使用“参见”的方式省略文件。证明文件可以只用一份正本和若干副本,但应当注明正本所在案卷的案卷号。

专利局向同一申请人发出内容相同的通知或决定时,均应当一件专利申请一份通知或者决定,不得省略。

(3) 时间顺序原则。当事人依法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对提出的各种文件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立卷归档;专利局审查员在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各种通知或者决定也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专利申请案卷按各文件处理时间的先后顺序立卷。2.2 记载2.2.1 文件的记载

案卷内全部文件(包括收文和发文)应当按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码并记载在案卷夹的相应栏目内。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首次提交的各种文件和受理通知书按下列顺序装订、编页码并记录在案卷夹的封三上,其顺序为:请求书、优先权声明、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请求书、优先权声明、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主动提交的各种文件或者应审查员要求提交的各种文件和任何人依法对该专利申请提出的各种文件都应当记载在案卷夹封四的收文栏内;审查员作出的各种通知或者决定应当记载在案卷夹封四的发文栏内。记载的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收发文日期和该文件所在的位置(页码)。2.2.2 费用记载

收到各种费用时,应当将费用名称、缴费情况记录在案卷夹封二上。办理需要缴费的手续时,首先复核费用记录情况,办完手续时对该记录作出处理日期。2.2.3 法律状态记载

专利申请的重要法律状态,特别是结案状态,应当记载在案卷夹封面和封三的相应栏目内。2.2.4 流程记载

专利申请案卷在专利审批程序中运转情况(主要是进入各程序的时间),应当记载在案卷夹封面的相应栏目内。2.2.5 其他记载

分类号、所属审查部门、各种标记(优先权标记、实审请求标记、保密标记、减缓标记等),应当记载在案卷夹封面相应栏目内。2.3 记载方式

本章2.2中所称的记载应当由立卷归档人进行。例如,申请人首次提交的文件由受理处立卷并记载;分类号、申请所属审查部门由分类审查员或者实质审查员立卷并记载;各种通知和决定由审查员记载并由流程管理人员立卷;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由流程管理人员记载并由各责任审查员或事务处理人员立卷。

记载应当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或者钢笔,不得使用铅笔等易擦去字迹的工具来实现。

记录有误需要更正时,由经办人在更改处签章,并使被更正的内容依然可见。2.4 整理与分册

审批程序结束时,应当对专利申请案卷进行整理。

当案卷内文件总页数超过150页时应当分册保管。分册时,应当考虑到文件的不可分割性,要在各分册的封面作出明显标记,并且还要在首册上注明册数(含首册)。

3. 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案卷是对专利审批、复审、撤销、无效、侵权诉讼、权利争议等法律程序的真实记录。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在审批程序和其他程序中可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导致公布的文本与原始文件不相一致。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以原始文本为依据,对符合规定的修改给予考虑,并在授权文本中加以确认和公告。

4. 查阅和复制法21 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专利局除有关初审人员和实审人员(公布前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申请)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申请人因未留原稿对审查意见书答复有困难的,书面请求复制原始文件,经批准后可以办理。细则91.1 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经专利局批准后按规定办理。4.1 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申请人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对审查员的答复文件,审查员依法作出的各种正式决定和通知,当事人依法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提出的正式文件均属于允许查阅和复制的范围。

审批程序中,申请人为了说明技术特征而提供的保密资料,申请人的隐私材料,专利局各级领导对审查员的指示和对申请文件的批示等均属于不允许查阅和复制的范围。4.2 查阅和复制程序

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 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
(2) 专利局工作人员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依照本章4.1中的规定对案卷进行整理,取出不允许查阅和复制的文件;
(3) 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
(4) 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复制的文件进行复制;
(5) 专利局工作人员对查阅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卷重新整理后退回所在部门。

5. 保存期限和销毁5.1 保存期限

已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可分成:授权前结案(视为撤回、主动撤回和驳回等)的案卷和授权后结案(视为放弃专利权、主动放弃、未缴年费失效、专利权期满和无效等)的案卷两种。细则91.2及.3 授权前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为3年;授权后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为5年。保存期自结案日起算。

分案申请案卷的保存期从最后结案案卷的结案日起算。

重要的专利申请案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不定期延长保存期限。5.2 销毁

销毁前通过计算机作出案卷销毁清册,该清册记载被销毁的案卷的案件号、基本著录项目、销毁日期。清册经主管局长签署销毁命令后,由主管案卷部门实施销毁工作。

【章名】 第五章 保密

1. 保密的范围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保密的范围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两个方面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专利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综上所述,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

2. 保密的基准

保密的基准另行规定。

3. 保密的程序3.1 保密请求的提出(1) 由申请人提出

发明专利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也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准备公布该申请之前(即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15个月内)用书面方式提出保密请求。

(2) 由专利局提出

审查员在进行分类时,将发明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挑选出来。3.2 保密的确定

保密审查员根据保密基准对已经提出保密请求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保密,其程序如下:

(1) 发明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移交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2) 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应当作出不予保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保密的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之内提交国务院主管部门(按行业归口)或者国家保密局认为应予保密的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该申请按一般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细则8.2 (3) 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保密的,应当把申请文件复印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和摘要)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专利局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由保密审查员确定是否准予保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其发明未被确定保密不服的,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国家保密局认为应予保密的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该申请将按一般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4) 需要保密的,保密审查员可以直接确定应当保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保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复议处申请复议。3.3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保密审查员应当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建立保密文档位置状态卡,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已有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并由保密审查员通知申请人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颁证日。

4. 解密的程序4.1 解密请求的提出

(1) 由申请人提出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

(2) 由专利局提出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提出解密。4.2 解密的确定

解密的决定应当在征求原认为需要保密的部门的意见之后由专利局作出。

申请人提出解密请求,应当附具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局同意解密的证明文件;未附具证明文件的,仍予以保密,并通知申请人。

专利局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向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局征求意见,再确定是否需要解密;决定解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4.3 解密专利申请(专利)的程序

保密审查员应当对已经解密的专利申请(专利)作出解密标记。

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按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批程序和管理。

发明专利解密后,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说明书单行本,并按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章名】 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1. 通知和决定的产生1.1 通知和决定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和专利权授予后的程序中,审查员、复审人员、事务处理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将作出各种通知和决定。这些通知和决定主要有: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书、补正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驳回决定、复审决定、撤销专利权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1.2 通知和决定的撰写

撰写通知和决定应当遵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的有关规定。1.2.1 组成

通知和决定一般应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 著录项目。对于通知,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有两人以上,但属于同一方时,可以仅注明其代表人,但通知的内容对其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均发生效力)和通知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对于决定,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所有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决定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本部分最好还包括通知或决定所述及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名称。

(2) 正文。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通知和决定的名称、内容和结论。

(3) 结尾。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专利局印章和发文日期。1.2.2 撰写

通知和决定的用语应当简洁,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通知或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指明后续法律程序。

通知和决定一般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对于文字较少的,可以用手工书写。手工书写时,应当字体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1.3 通知和决定的份数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通知和决定一般为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在专利的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中,通知和决定的份数根据参加程序的有关方数目来确定。

正本由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个人名章(需要审核的,同时由审核人员加盖个人名章),注明发文日期,存入案卷中;副本加盖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业务用印章并注明发文日期后送交当事人。

2. 通知和决定的送达细则5 2.1 送达方式2.1.1 邮寄

邮寄送达文件是指通过邮局把通知和决定送交当事人。除另有规定外,邮寄的文件应当挂号,并应当登记挂号的号码、收件人地址和姓名、文件类别和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2.1.2 直接送交

经专利局同意,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按时接收通知和决定。特殊情况下,经专利局同意,当事人也可以在专利局指定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

除受理处窗口当面交付受理通知书和文件回执外,当面交付其他文件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特殊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在通知和决定的正本或者申请案卷上签字并记录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和签发单位。2.1.3 公告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或者因地址不详被邮局退回的通知和决定,专利局可以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送达日仍按照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计算。2.2 收件人2.2.1 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专利、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或者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申请人或者请求人为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当事人是自然人时,收件人为该自然人;当事人是单位时,收件人为该单位(有联系人的,应当注明该联系人的姓名);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时,收件人为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2.2.2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在专利代理委托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指定了专利代理人的,收件人为该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有两个的,收件人为该两名专利代理人。2.2.3 其他情况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是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仅适用于专利局已被告知情况下)。

特殊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并经专利局同意后,可以以当事人书面请求中指定的联系人为收件人。细则5 2.3 送达日2.3.1 邮寄

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2.3.2 直接送交

直接送交的通知和决定,以交付日为送达日。专利代理机构经专利局同意在指定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的,自交付日起满15日推定为专利代理机构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2.3.3 公告

通知和决定是通过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的,以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推定为送达日。当事人见到公告后请求重新邮寄的,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为送达日。

3. 退件的处理和文件的查询3.1 退件的处理

邮寄退回的通知和决定由作出该通知和决定的部门进行处理。

处理退件首先应根据申请案卷中申请人、代理机构提供的各种文件认真分析、查清退件的原因。能够重新确定正确地址和收件人的,更正后重新发出。

退件经过处理仍无法邮寄或者再次被退回时,根据通知和决定的性质,必要时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退件(连同信封)由经办人员签字后存档。3.2 文件的查询

收件人申诉未收到专利局的某一通知和决定时,由作出该通知和决定的部门进行查询。查询首先在专利局发文部门进行,查询结果(包括通知和决定的发文日期、挂号号码和收件人)应当通知申诉人。

收件人需要进一步了解送达情况的,应当办理查询手续(专利局可以收取查询费),由发文部门通过当地邮局查询收件人所在邮政部门。查询结果表明未送达的责任在专利局或者邮局的,应当尽快重新发出有关通知和决定;查询结果表明未送达的责任在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部门或者收件人本人及其有关人员的,专利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重新发出有关通知和决定的复印件,但不得变更发文日。

查询时效为10个月,自发文日起计算。

【章名】 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1. 期限的种类1.1 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1.2 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专利局审查员、事务处理人员等在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专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由审查员指定。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该期限也由审查员指定。

指定期限的长短由审查员根据情况,在通知书中写明。

指定期限一般为二个月,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的期限。

2. 期限的计算2.1 期限的起算日

(1) 以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

大部分法定期限是从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12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提出撤销专利权的期限是6个月,该期限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

(2) 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细则5.3 推定收到日是指从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起15日期满日。例如,专利局于1992年11月4日给申请人发出某一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1992年11月19日。2.2 期限的届满日

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同一天完成。细则5.1 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专利局在处理各种文件的期限时,可以以专利局收到该文件日前15日为递交日。专利局收到日以记载在文件上的穿孔日期为准。例如专利局于1992年11月19日(专利局受理处穿孔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文件,专利局可以以1992年11月4日为申请人递交该文件的递交日。如果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递交日在专利局推定递交日之前,专利局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更正递交日。2.3 期限的计算细则6.1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89年9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1992年9月1日,而不是1992年8月31日。又如,专利局于1992年7月16日发出某一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是1992年7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二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1992年9月30日。细则6.2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法定节日是指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法定假日是指每周周日。例如,某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2年8月1日,其缴纳申请费的期限届满日应当是1992年10月3日(10月1日为国庆节)。

3. 期限的监视3.1 期限的确定

各种期限均在期限起算日确定。例如,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并确定了其申请日后,在建立专利申请案卷的同时确定从申请日起算的各种期限;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阶段后,确定自授权公告日起算的请求撤销专利权期限;审查员、事务处理人员在作出各种与期限有关的通知和决定时,确定从该通知和决定推定收到日起算的答复期限。3.2 期限监视方式

各种期限的监视使用计算机或者卡片,或者将二者结合进行监视。申请人办理与期限有关的手续后,应当记录办理手续的日期,并通过计算机或者卡片将该日期与期限届满日进行比较,确定该手续在期限方面的合法性。

期限以日为单位监视,以周为单位处理。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尚未消去的期限,应当通过计算机或卡片予以处理,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例如,专利局于1992年9月1日发出通知书指定申请人于一个月内提供某一外文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本,该通知的推定收到日为1992年9月16日,期限届满日为1992年10月16日,如果专利局一直未收到申请人答复,应当于1992年11月16日所在周的规定处理日对该期限进行处理,并作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通知申请人。3.3 期限届满前的通知

(1)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对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尚未缴纳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作出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二个月,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发明专利申请或专利作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滞纳期内缴纳相关费用及滞纳金。

其他期限届满前不需要作出通知书。

4. 期限的延长4.1 延长期限请求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

延长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书面提出,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

允许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专利局指定的期限。4.2 延长期限请求的审批

延长期限请求由作出相应通知和决定的部门进行审批。

延长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四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延长期限请求被批准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并更改该期限的届满日。

5. 耽误期限的处置5.1 作出处分决定前的审核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耽误期限的后果是丧失各种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优先权等。

专利局审查员和事务处理人员在作出各种处分决定前,应当对是否需要作出该决定进行复核,当确认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之内确实未完成应当完成的行为时,再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5.2 处分决定

因耽误期限作出的处分决定主要有:视为撤回、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请求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

处分决定的撰写应当符合本部分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并于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时作出。5.3 作出处分决定后的处理

作出处分决定后,由经办人员在专利申请案卷上记载处分决定的名称和决定日期。

作出处分决定后,给予三个月(自处分决定发文日起算)的恢复请求期限,期满无恢复请求或者恢复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相应处分决定(当处分决定涉及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已公告的专利时),并在案卷上记载公告处分决定的日期。申请案卷转送相应的失效案卷库。

作出丧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处分决定后又收到有关文件时,应当核实该文件的递交日期。递交日在原期限届满前,而且该文件符合规定时,应尽快撤销有关处分决定;递交日在原期限届满之后或者该文件不符合规定时,维持原处分决定,文件不予退回。

6. 权利的恢复6.1 适用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件。但该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了不能请求恢复权利的例外。第四款规定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正当理由耽误规定期限,不能请求恢复权利的例外: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优先权期限、撤销专利权请求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第五款规定了因正当理由耽误规定的期限,不能请求恢复权利的例外: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专利年费的滞纳期。6.2 手续

任何恢复权利的请求均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自收到专利局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二个月内提出,但最迟不得超过被耽误的期限届满日起二年。

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应当缴纳规定的申请费。6.3 审批

对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按照本章6.1和6.2中的规定进行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请求并缴纳恢复请求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之内补正。例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当事人丢失通知书不能完成应当完成的补正等。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视为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通知,通知当事人。

经专利局同意恢复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继续专利审批或者授权后的程序,已公告处分决定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

7. 中止

中止是指,当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发生争议时,专利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7.1 请求中止的条件细则15.2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已经发生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权属争议;
(2) 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
(3) 权属纠纷已被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7.2 中止的范围

中止的范围是:

(1) 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的变更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2) 停止作出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者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
(3) 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7.3 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细则15.3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文件。

专利局收到书面请求和有关受理文件后,应审查下列各项:

(1) 请求是否是由有关受理文件中的当事人提出;
(2) 受理权属争议的机关是否对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纠纷案有管辖权;
(3) 受理文件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中止程序请求人与受理文件中的当事人不一致,或者请求中止程序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发生权属争议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一致,以及受理权属纠纷的机关无管辖权时,应当作出不受理通知。

中止程序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者提供的受理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一个月的期限内补正其缺陷。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中止程序请求。

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执行中止,并通知双方当事人。7.4 中止的撤销

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必要时,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之后),专利局应当撤销中止。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或者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送交的处理决定或判决后,应当审查下列各点:

(1) 文件是否有效,即是否是正式文本(不应是复印件),是否是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作出的;
(2) 文件是否已生效,即上诉期是否已满(调解书没有上诉期)。

文件符合规定并且未涉及权利人变动时,应当尽快撤销中止,通知双方当事人,继续原程序。文件符合规定但涉及权利人变动时,应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当事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当尽快撤销中止,通知双方当事人,继续原程序;当事人未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权利。

【章名】 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说明书全文的编辑

1. 专利公报1.1 专利公报的种类

专利局编辑出版的专利公报有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三种专利公报每周各出版一期。必要时,经局长批准可以增加。1.2 专利公报的内容1.2.1 发明专利公报

发明专利公报包括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保密专利、发明专利事务和索引。1.2.1.1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5个月进行公布准备,并于18个月期满时公布。发明专利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初步审查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并于三个月期满时公布。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5个月,因各种原因初步审查尚未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将延迟公布。在初步审查程序中被驳回、被视为撤回、申请人主动撤回和确定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不予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由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组成。著录事项主要有: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布号(出版号)、申请日、优先权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1.2.1.2 发明专利权的授予

发明专利申请人根据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和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按时缴纳专利登记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该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并自授权公告准备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

与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有关的著录事项有:国际专利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颁发专利证书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1.2.1.3 保密专利

保密专利只公布保密专利权的授予和保密专利的解密,与保密专利公布有关的著录事项有:国际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等。1.2.1.4 发明专利事务

发明专利事务是指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的各种决定和通知。它包括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专利权的视为放弃、撤销、无效宣告、强制许可、终止、权利的恢复、著录事项变更、通知事项、其他有关事项等。1.2.1.5 索引

发明索引分公布索引和授权公告索引两种。每种索引又分国际分类号索引、申请号索引(或者专利号索引)、申请人索引(或者专利权人索引)和公布号/申请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照表。1.2.2 实用新型专利公报

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事务和索引。1.2.2.1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根据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和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按时缴纳专利登记费和其它有关费用后,该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并自授权公告准备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由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组成。著录事项主要有:国际专利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颁发专利证书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设计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实用新型名称等。1.2.2.2 实用新型专利事务

实用新型专利事务公布专利局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的各种决定和通知。它包括专利权的视为放弃、撤销、无效宣告、强制许可、终止、权利的恢复、著录事项变更、通知事项、其他有关事项等。1.2.2.3 索引

实用新型授权公告索引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索引、专利号索引、专利权人索引和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照表。1.2.3 外观设计专利公报

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事务和索引。1.2.3.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根据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和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按时缴纳专利登记费和其它有关费用后,该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并自授权公告准备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由著录事项、简要说明(不需要简要说明的,可以没有)和图片或者照片组成。著录事项主要有: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颁发专利证书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设计人事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等。1.2.3.2 外观设计专利事务

外观设计专利事务公布专利局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的各种决定和通知。它包括专利权的视为放弃、撤销、无效宣告、终止、权利的恢复、著录事项变更、通知事项、其他有关事项等。1.2.3.3 索引

适用本章1.2.2.3中的规定。

1.3 专利公报的编辑1.3.1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编辑

用于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应当符合照相制版要求,著录事项应当与公布准备时专利申请案卷记载的一致。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按国际专利分类号顺序编辑,主分类号相同的按申请号顺序编辑。每件专利申请占1/3版面。著录事项内容较多,编辑有困难的,一件专利申请可以占2/3版面或者整个版面。1.3.2 发明专利权授予的编辑

用于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应当符合照相制版(图片部分)和普通制版(文字部分)要求,著录事项应当与授权时专利申请案卷记载的一致。

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按照国际专利分类号顺序编辑。主分类号相同的按申请号顺序编辑。每一版面分左右两栏,自上而下,自左至右连续编排。1.3.3 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的编辑

用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当符合照相制版要求,著录事项应当与授权时专利申请案卷记载的一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按照国际专利分类号顺序编辑,主分类号相同的按申请号顺序编辑。每件专利占1/3版面。著录事项内容较多,编排有困难的,一件专利可以占2/3版面或者整个版面。1.3.4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编辑

用于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当符合照相制版要求,各视图关系应当正确,著录事项应当与授权时专利申请案卷记载的相一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按分类号顺序编辑,分类号相同的按申请号顺序编辑。每一件专利占一个版面。图的数量较多编排有困难的,一件专利可以占两个以上版面。1.3.5 事务部分的编辑

各种专利公报事务部分编辑的原则是:

(1) 授予专利权之前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权利丧失作出的决定不予刊登;公布之前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丧失作出的决定不予刊登。

(2) 刊登专利局作出的各种已经生效的决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除外)。

(3) 同一期公报中公布两项以上相同事务时,按照主分类号顺序编辑,主分类号相同的按申请号顺序编辑。1.3.5.1 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本事务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项目有:主分类号、专利申请号、申请日。1.3.5.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本事务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项目有:主分类号、专利申请号、公开日。1.3.5.3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公布的项目有:主分类号、专利申请号。1.3.5.4 专利权的撤销、强制许可
公布的项目有: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1.3.5.5 专利权的终止
公布的项目有: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1.3.5.6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公布的项目有: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无效宣告决定日。1.3.5.7 权利的恢复
公布的项目有:主分类号、专利申请号、原决定名称、原决定公告日。1.3.5.8 通知事项

由于文件送交地址不清,专利局无法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或者办理手续的,应当在通知事项栏中公布。公布的项目有:主分类号、申请号、收件人、文件名称。1.3.5.9 其他有关事项

需要公告各事务栏内未规定的内容,在本栏公布。1.3.5.10 更正

专利局对专利公报上出现的印刷及其他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在更正栏中及时更正。各种不同类型的错误分别公布。公布的项目有:主分类号、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原公告所在卷号和页码、更正项目、更正前后内容。

1.3.6 索引的编辑1.3.6.1 分类号索引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按照国际专利分类号编辑;对于外观设计按照外观设计分类号编辑。

每一件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全部分类号都予以编辑。

分类号索引按分类号为序,分类号相同的以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为序。

分类号索引的项目有:分类号、公布号或者授权公告号、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名称。1.3.6.2 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索引

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索引以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为序。

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索引的项目有: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公布号或者授权公告号、主分类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名称。1.3.6.3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索引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索引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拼音顺序为序。第一汉字相同的以第二汉字的拼音顺序为序,以此类推。外文名称列在最前面,并以字母顺序为序。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索引的项目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主分类号、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公布号或者授权公告号、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名称。

2. 说明书全文2.1 说明书全文的种类

专利局编辑出版的说明书全文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说明书全文每周出版一次,与相应的专利公报同一天出版。

保密专利申请与保密专利不出版说明书全文。2.2 说明书全文的内容2.2.1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出版物代号为“A”。它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可以没有附图)。

扉页由著录事项、摘要、摘要附图(可以没有摘要附图)组成,其内容应与同一天出版的专利公报中相应专利申请的内容一致。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应以申请日递交的文件为准。2.2.2 发明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出版物代号为“C”。它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可以没有附图)。

扉页由著录事项、摘要、摘要附图(可以没有摘要附图)组成,其内容应与同一天出版的专利公报中相应专利的内容一致。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应以审查员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中指明的文本为准。

发明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撤销程序中专利文件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发明专利说明书,其出版物代号为“C1”。2.2.3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出版物代号为“Y”。它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扉页由著录事项、摘要、摘要附图组成,其内容应与同一天出版的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中相应专利的内容一致。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应以审查员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中指明的文本为准。

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撤销程序中专利文件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出版物代号为“Y1”。

【章名】 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1. 专利权的授予1.1 专利权授予的程序1.1.1 授予专利权通知法39及40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专利局应当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通知申请人。1.1.2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细则54.1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的同时,应当作出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申请人应当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1.1.3 登记手续细则87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登记附加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已经缴纳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还应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1.1.4 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细则54.2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含授予专利权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以授予专利权通知发文日起三个月期满日为颁发专利证书之日,专利权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该日期应当记载在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上。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专利局应当制作专利证书,进行专利权授予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准备。专利证书制作完成后即可按本部分第六章2.1.1中的规定送交专利权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本部分第六章2.1.2中的规定直接送交专利权人。1.1.5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细则54.3 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并通知申请人。该通知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期满,未收到恢复权利请求的,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决定(仅指发明专利申请),并将专利申请案卷转入失效案卷库。细则87 申请人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登记费、登记附加费和授权当年年费(不包括授权当年已缴纳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已缴纳上述费用但未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的,不发给专利证书,但专利权授予的登记和公告程序照常进行,待申请人补缴专利证书印花税后补发专利证书。1.2 专利证书1.2.1 专利证书的格式

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专利局印记、局长签字和颁发日期等。

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顺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设计人和专利权人。

当一件专利的著录事项过长,在一页纸上记载有困难时,可以增加附页。1.2.2 专利证书副本

一件专利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根据共同权利人的请求,专利局可以颁发专利证书副本。对同一专利权颁发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共同权利人的总数。

专利证书副本标有“副本”字样。颁发专利证书副本收取专利证书副本费。1.2.3 专利证书的更换

专利权属争议经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后,专利权归还请求人的,在该处理决定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的同时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请求更换专利证书的,应当交回原专利证书,并缴纳手续费。专利局收到更换专利证书请求后,应当核实专利申请案卷,符合规定时可以重新制作专利证书发送当事人,原证书记载“已更换”字样后存入专利申请案卷。

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该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正。专利局经核对确系打字错误的,应予更正。更正后退还专利权人。原证书记载“已更换”字样后存入专利申请案卷。

因专利权的转让、继承或者赠予发生著录事项变更的,均不予更换专利证书。专利证书遗失,不予补发,但是专利局的责任除外。1.3 专利登记簿1.3.1 专利登记簿的格式细则80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专利权的撤销和无效、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撤销和无效、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和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由专利局依职权登记;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

专利登记簿登记的事项储存于计算机数据库中,需要纸件时,由计算机打印而成,加盖证件专用章后生效。1.3.2 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1.3.3 专利登记簿副本细则91.1 专利权授予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缴纳费用。

专利局收到有关请求和费用后,通过计算机制成专利登记簿副本,经与专利申请案卷核对无误后,加盖证件专用章发送请求人。之后,将这一情况记载在申请案卷中。

2. 专利权的终止2.1 期满终止法45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尽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2.2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2.2.1 年费细则87 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2.2.1.1 年度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2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2年6月1日至1993年6月1日,第二年度是1993年6月2日至1994年6月1日,以此类推。2.2.1.2 应缴年费数额

各年度年费按收费表中规定的数额缴纳,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2年6月1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1994年8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之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前已缴纳了第三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应当在1995年5月1日至6月1日之间按第四年度年费标准缴纳第四年度年费。2.2.1.3 滞纳金细则88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该年度年费数额25%的滞纳金。2.2.2 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得早于一个月,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申请人,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

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2.3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

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不予受理。

放弃一件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专利,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同意。部分权利人放弃专利权应通过著录事项变更办理。

符合规定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应予批准,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

 
 
  宁波诚源专利商标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6 all right reserved
   Ningbo Channel Patent & Trademark Attorneys Office, P.R.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