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专利检索
· 世界专利法规
地址:
  宁波市解放南路65号阳光大厦17层D座
邮编:315010
电话总机:
  0574-27720066
  0574-87196518
  0574-87196528
  0574-87196538
传真:
  0574-27720068
  0574-27720069
E-MAIL:info@cnpat.com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9号)
(2000年3月2日)

  

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将第2.2节第一自然段修改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视图”,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 六个面时,应当是六面正投影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时,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时,应当是两面正投影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面时,可以是该面正投影视图。”

   2.将第:2.2 节第三自然段第(6)项修改为:
   “图片或照片中有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的图形或文字以及线条的,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国旗、国徽以及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

   3.将第2.2 节第三自然段第(9)项修改为:
   “细长物品,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一定长度,但没有采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4.将第2.3 节第一自然段第(1)项修改为:
   “外观设计的产品前、后、左、右、上、下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以及其他未提交视图的原因;”

   5.增加第2.5 节,内容如下:
   “2.5 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内容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对上述:2.1、2.2、2.3节所规定的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并告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2)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
   (3)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
   (4)‘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文件纸使用方向错误;
   (5)‘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有明显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内容的人物肖像、商标、虚线、中心线、文字;
   (6)“简要说明’中有明显对“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外内容的描述,如关于产品结构的描述。

   上述修改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审查指南》公报第19号的说明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2.2节第一自然段中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3款规定的“有关视图”进行了具体说明,内容是:“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当是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者照片);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当是两面视图”。在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实践中发现,有时申请人对立体产品的设计要点仅涉及其中一个面或几个面,对平面产品仅涉及一个面,但由于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审查中不得不要求申请人补足其他非设计要点的视图。显然,要求外观设计申请人一定要提交正投影六面视图或者两面视图的原规定,仅适合外观设计申请的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立体产品)或两个面(平面产品)的情形,因此,审查指南公报第19号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将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提交适当数量的视图,但对于未提交的视图,要求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写明未提交的原因,以便于审查。

   本公报还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2.2节第三自然段第(6)项、第(9)项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在第(6)项列举的“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的图形或文字…”中增加了“国旗”、“国徽”,并将“名人肖像”改为“人物肖像”,将“有名的著作”’改为“名著”’;将第(9)项列举的例子“导线”改为“量尺、型材”,将“用两条平行的点划线断开”改为“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

   此外,为了缩短审批程序,本公报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中增加了第:2.5节“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宁波诚源专利商标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6 all right reserved
   Ningbo Channel Patent & Trademark Attorneys Office, P.R.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