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 (1999年6月23日)
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将《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2节第2段的内容修改为:“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出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本公报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