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的修改
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节的内容修改如下:
“5.2
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同时就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一次主动修改,该主动修改被视为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所提出。
在对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之后,申请人只能按照审查员的要求或者得到审查员的同意,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上述修改自1997年11月10日起施行。
〖对第15号审查指南公报的说明〗
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只有两次对其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的机会,一次是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另一次是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一些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就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这些申请人实际上失去了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只有等到收到第一次意见通知之后才有机会对其申请进行主动修改。为了弥补这一点,第15号作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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