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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4号)
(1997年10月27日)

  

对《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的修改

  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五章第7节的内容修改如下:
   “7.撤销请求审查决定的准备
   7.1撤销专利权决定的准备
   审查组在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前,应当核实决定所要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已经通知或者转送给专利权人。如果发现其中有的事实或证据尚未通知或转送给专利权人,则应当给专利权人一次机会就这些事实或证据陈述意见。”

  7.2 部分撤销专利权决定的准备(这部分未作修改,与审查指南的现有内容相同。)

  7.3 维持专利权决定的准备
   审查组在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前,应当核实决定所要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已经通知或者转送给撤销请求人。如果发现其中有的事实或证据尚未通知或转送给撤销请求人,则应当给撤销请求人一次机会就这些事实或证据陈述意见。”

  上述修改自1997年>11月10日起施行。


〖对第14号审查指南公报的说明〗

  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五章第7节中的第7.1节和第7.2 节分别规定了撤销专利权决定的准备和部分撤销专利权决定的准备,但是没有相应地规定维持专利权决定的准备,但是没有相应地规定维持专利权决定的准备。从目前的审查情况来看,个别撤销审查组在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之前没有注意核实决定所要依据的事实或证据是否已经通知或转送给撤销请求人。

  基于上述情况,第14号审查指南公报作了补充规定。
   为了尽可能地缩短审查程序,第8号审查指南公报作出规定, 减少了专利局撤销初审部分的一次转文程序。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专利局实审部门的撤销审查组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审查组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需要作进一步的文件转送工作。

   第14号审查指南公报还对经第8号审查指南公报修改后的第7.1节的内容作了调整,以便使之与新增加的第7.3节的表述方式相一致。第7.2节的内容未作修改,故第14号公报中省略了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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