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修改
删除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3节的原有内容,将其改为:
“2.3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例如,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来实现其目的,如一种可使盗窃者双眼失明或者会给使用不慎者造成双眼失明的防盗装置,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人民感情或者宗教信仰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对发明创造的滥用而有可能造成妨害,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具有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本公报自1996年12月1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