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4.1的修改
为了使申请案卷的查阅和复制事宜更为规范化,删除《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4.1节的原有内容,改为:
“4.1 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 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指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办理有关手续的文件)的正文、公布文件、专利局在初步审查阶段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正文、以及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 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的正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授权公告文件、专利局在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撤销审查、和无效宣告审查)中向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正文、以及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 对于处于复审程序、撤销审查程序或者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同意后,可以依照(1)和(2)中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4) 专利案件诉讼代理人因诉讼案件需要查阅、复制有关专利申请案卷的,应向专利局出示本人工作证件、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调查函以及诉讼委托书,经确认后可以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除有关保密资料和申请人隐私材料之外的全部内容。查阅、复制后,调查人员向专利局出示的调查函(原件)和诉讼委托书(复印件)应附于该案卷之中。”
上述修改自1997年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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