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为了便于执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5. 关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5.1 引言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一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局应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根据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人认为一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节仅涉及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判断原则以及有关各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其中不包括能够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进行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或专利,也不包括能够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的外观设计申请或专利。换言之,凡是在先申请经公开已构成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应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或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不是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在后申请(或专利)进行审查。
5.2 判断原则
5.2.1
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判断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相同。在判断时,应当对两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两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是指它们的技术领域和目的实质上相同,所采用的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并且能够产生实质上相同的客观效果。
在判断时,应对两份申请或者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进行比较。如果发现其中一份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份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内容相同,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当两份申请或者专利的说明书的内容相同时,如果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不同,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例如,当同一申请人提交的两份申请的说明书都记载了一种产品以及制造该产品的方法时,如果其中一份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该产品,另一份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应认为要求保护的是不同的发明创造。
5.2.2
对外观设计的判断
在判断是否构成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以表示在两份外观设计申请或专利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含义见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5.1和5.2。
5.3 处理方式
5.3.1 对两份申请的处理
5.3.1.1
申请人相同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申请,当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它条件时,应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当两份申请的申请日不同时,在后申请应被视为撤回;当两份申请的申请日相同时,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驳回其中一份申请,并对另一份申请授予专利权。
5.3.1.2
申请人不同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一日分别提出申请,当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它条件时,应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认为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两份申请均予以驳回。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先、后分别提出申请的,当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它条件时,应向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审查通知书,指出其申请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之后仍认为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驳回其申请。
.3.2 对一份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5.3.2.1
申请人相同
在对一份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份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在尚未授权的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它条件时,应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此时,申请人可以放弃其已经获得的专利权,也可以撤回其尚未被授权的申请。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认为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驳回其申请。如果申请人选择放弃其已经授予的专利权,应在答复审查通知书的同时提交一份放弃其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前一专利权自后一专利权的权利生效日起予以放弃。
5.3.2.2
申请人不同
在对一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由另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提出的另一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当授权专利的申请日早于尚未授权的申请的申请日时,应通知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指出其申请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仍认为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驳回其申请。
5.3.3 对两项专利权的处理
.3.3.1
专利权人相同
任何人认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两项专利权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中一项专利权无效。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当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两项专利权保护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发出中间通知书,指出该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期满不答复、或者经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认为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如果专利权人欲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应提交放弃其另一项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如果被放弃的专利权的授权日较早,应自欲维持的专利权的权利生效日起予以放弃。此后,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指明无效理由已经消除,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
5.3.3.2
专利权人不同
任何人认为属于不同专利权人的两项具有相同申请日的专利权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这两项专利权无效。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当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两项专利权保护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向两个专利权人发出中间通知书,要求专利权人自行协商确定专利权人或者进行修改。专利权人期满不答复、协商不成、或者经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宣告两项专利权无效。
任何人认为属于不同专利权人的两项具有不同申请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申请日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当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两项专利权保护的是同样的外观设计时,应发出中间通知书,指出该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期满不答复、或者经陈述意见后仍认为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上述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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