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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公报(第3号)
(1994年4月14日)

 

关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的修改

  为了使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能顺利举行,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特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节(口头审理的通知)第2段补充规定如下:“此外,当事人如有新的证据要提交的,也应当与答复一并提交,不管口头审理是否改期举行,在答复之后再提交的新的证据,合议组可以不予考虑。”

  2、《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4节(口头审理的进行)最后一段(在口头审理休会前,……,但合议组认为必要的除外。)删除。

  3、《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5节(口头审理的中止)中的第(1)项(当事人……会后研究的;)删除,第(2)项至第(5)项分别改为第(1)项至第(4)项。
上述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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