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理机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近几年来,在执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微生物菌种保藏规定的过程中,国内外申请人提出了一些具体实际问题。为了在专利工作中进一步贯彻开放方针,在不违反专利法规定的原则下,对微生物菌种保藏要求尽量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一致,释明有关规定的含义以方便国内外申请人。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是在国内外商业上公众能买到的微生物菌种均不要求保藏;
二、各国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指定的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的微生物菌种,在向我国提交的专利申请享有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前已在专利公告中公布或已授权的,均不用保藏;
三、除上述两项规定情形之外,如个人或单位持有的,在非用于专利程序保藏机构保藏的,并对公众不公开发放的,或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公众不能得到的,如通过筛选、突变、重组DNA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均要求保藏。
根据以上规定,在提交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时,不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的,应提交该微生物菌种的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的证明(复印件也可),不能提交证明的,应仍按规定提交保藏。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其他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在本通知发出之日以前未结案的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的有关保藏问题,可按本通知规定处理,并在按规定缴纳费用之后,可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保留原申请日,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微生物菌种保藏,一律不予办理补交手续,均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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