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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3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局(处)、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台湾事务工作机构: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峡两岸交流活动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对海峡两岸交流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现就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各部委在大陆拟举办两岸专利交流活动,商中国专利局和国务院台办后自行审批。

  二、各人民团体、专利代理机构、专利学术民间组织等在大陆拟举办两岸专利交流活动,应报中国专利局,由中国专利局商国务院台办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三、对台方团体或个人拟与我方合作成立专利研究会、基金会或其他类似社会团体的,有关部委和地方应详细了解其真实意图并提出处理意见,商中国专利局和国务院台办同意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四、在两岸的专利交流活动中,要根据“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方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严格区分一个国家内两岸交往与国与国间的国际交往的不同性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峡两岸交往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0〕14号),不再以从事国际交往团体名义与台方商谈涉及两岸专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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