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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


(1985年4月19日)



各专利管理机关、各涉外代理机构:

接受专利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委托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有关的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后,应该自批准日起三个月内由专利管理机关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现将备案的内容要求通知如下:
1.代理机构的名称、印章。
2.代理机构的地址、电话。
3.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4.代理机构内专职和兼职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书号码及辅助人员人数。
5.批准单位名称、批准文件副本。
6.代理机构的工作章程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备案后内容若有变动,必须及时告知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及各单位内部自行设置的只承办本单位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由该代理机构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中国专利局备案,同时抄报本地区或本部门专利管理机关。


注:
1.备案材料寄北京学院西路黄亭子中国专利局法律部专利代理管理处。
2.此件可转发有关单位。
*根据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国务院批准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各单位内部自行设置的只承办本单位专利事务的机构不是专利代理机构,勿需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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