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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四十一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的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加入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我国加入该条约的决定和《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将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根据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的决定和《中国专利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协议》,中国专利局也于同一天起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并可以依照《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成为国际申请的指定局和选定局。中国专利局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行使其职能。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协议》以及《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规定,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现将国际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一)国际阶段费用
1.基本费(条约实施细则15.2(a))
(l)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762瑞士法郎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762瑞士法郎,外加超出30页部分每页15瑞士法郎
2.指定费(条约实施细则15.2(a))
(1)根据细则4.9(a)提出的指定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郎,超过10个的指定不再要求缴纳指定费
(2)根据细则4.9(b)提出并根据细则4.9(C)确认的指定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郎
3.确认费(条约实施细则15.5(a)) 根据上述2(2)缴纳的指定费总额的50%
4.手续费(条约实施细则57.2(a)) 233瑞士法郎
5.滞纳金(条约实施细则16之二) 所缺费用的50%,如果低于传送费取传送费相同数额,如果高于基本费取基本费相同数额。
6.传送费(条约实施细则14.1) 500元人民币
7.检索费(条约实施细则16.1) 800元人民币
8.检索附加费(条约实施细则40.2) 每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9.初步审查费(条约实施细则58.l) 800元人民币
10.初步审查附加费(条约实施细则68.3) 每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11.单一性异议费(条约实施细则40.2和68.3) 200元人民币
12.优先权文件传送费(条约实施细则17.1) 每一份150元人民币
13.副本复制费(条约实施细则44.3;71.2和 94.l) 每一页 2元人民币
14.单一性恢复费(条约17.3(b)、34.3(b)) 300元人民币
15.恢复费(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35条) 300元人民币

(二)国内阶段费用
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中国专利局第36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费用的减、退、免
1.国际阶段任何无故错支付或超过应支付的数额的部分,予以退还。
2.在国际检索开始之前,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认为撤回的,退还全部已支付的检索费。
3.在国际检索中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地利用了条约规定的在先检索结果的,退还检索费的75%。
4.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之前,国际申请或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被撤回或认为撤回的,退还全部已支付的初步审查费。
5.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时,免缴申请费。
6.经中国专利局进行国际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后,减收50%审查费。
7.经中国专利局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并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后,免收审查费。

(四)、国际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动时,国际阶段费用以PCT公报公布的新标准为准,国内阶段费用以中国专利局公布的新标准为准。

199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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