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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二号)


一、为适应施行专利法的需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专利局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设置专利管理处,专利工作任务繁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专利管理局,各工业部、局和经济特区、开放城市亦可设专利管理处。
专利管理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处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纠纷;
(四)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五)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六)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服务机构。
《通知》还要求建立和健全专利服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工业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需要设置不尽相同的专利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专利文献服务、专利代理、专利技术开发和专利情报咨询等项工作。

二、国务院指定上海专利事务所为我国第二个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上海专利事务所代办外国人来我国申请专利以及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还承办国内专利代理事务,此前国务院已指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作为第一个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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