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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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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法》的立法宗旨,既要保护本国的发明创造,又要有利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关于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期限,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一律从1984年10月1日算起,即外国申请人于11984年10月
1日以后第一次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在向中国申请专利时,依法要求享有优先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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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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